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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如何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降低对旅游影响

2020-01-22 12:07:21

来源:中国旅行社协会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截至21日7点30分,我国境内累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219例(武汉198例,北京5例,广东14例,上海2例)。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只是被纳入传染病,相关部门并未公布对相关地区和人员的流动采取强制限制措施,也没有发出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并不影响旅游合同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出现尚不足以构成法律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都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合同。但双方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可按照如下方案参考执行:

一、旅游者应主动如实告知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如有旅游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疑似新型冠状肺炎被机场(港口)隔离劝返,以及作为密切接触者的同行人,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扣除必要费用之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旅游者要求退团的,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旅游合同另有在先约定,可根据双方约定内容优先执行。

三、如旅游线路涉及疾病高发地区的,旅行社可建议旅游者解除合同或变更出行计划,因变更出行日期或线路所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游者应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合理安排出行,为了防止疾病传播,建议谨慎前往疾病高发地区。

四、如旅游线路涉及疾病高区地区且旅游者坚持出游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发出安全提示,普及相关防感染措施,团餐避免安排野味或未煮熟的食物。旅行社应密切关注参团人员的身体状况,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入境检疫措施,如出现发热或其他疑似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症状,应及时将该旅游者进行隔离并送医治疗。

五、如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和人员发布限制措施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均可按照旅游法六十七条处理。合同解除的,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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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巧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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